最近有什么安排吗?
唉,忙着写论文呢
写论文?不如来“德恒杯”论文大赛现场看看~说不定会有灵感呢!
德恒杯?这是什么比赛?
“德恒杯”
秉承思想独立,学术自由之精神
砥砺学术、增进交流、选拔优秀
创新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机制
营造积极健康的校园学术氛围
提高法学学子的学术科研能力
“德恒杯”,等你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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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动了吗?这可是难得的观摩学习的好机会呢!
哇!具体地址时间是什么呐~
(激动搓手!)
德恒杯
|主办单位|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
|支持单位|
北京德恒(杭州)律师事务所
|比赛时间|
11月13日下午12:30-18:30
|比赛地点|
之江校区小礼堂
有哪些参赛选手和作品呢?
那快来认识一下(身边隐藏的学术大佬)本次参赛的小伙伴吧~
本科生组
王弋璇
《股权让与担保的效力研究》
股权让与担保的合同效力目前得到普遍认可。在合同有效的基础上,让与担保产生的效力还有待考察。股权自身复合性的特点意味着组织法上的规则不可被忽视。本文以公司为界做内外的区分探求其效力:在公司内部,股东资格的确认和股东权利的行使与公司对当事人股东身份的认可密切相关,股东资格的变动时点也影响着其他股东优先购买权的行使;在公司外部,在担保权人违约处分股权、公司债权人请求担保权人承担瑕疵出资责任以及设定人提起强制执行异议之诉时,如何适用“外观主义”的原则也需要结合股东在组织法上的认可情况作出类型化的处理。
王弋璇,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曾获国家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唐立新奖学金等荣誉。
袁伟耀
《略论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问题》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不断深入发展,网络虚拟财产作为信息时代的新兴产物,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发挥着愈发重要的作用。目前学界已基本认可了在法律层面对网络虚拟财产的继承进行规制与保护的必要性,但就网络虚拟财产的属性定位、可继承性以及继承方式等问题仍有较大的争议。我国《继承法》应在肯定网络虚拟财产之财产属性的基础上,对虚拟财产的可继承范围、继承人的确定方式、网络平台在继承关系中的作用等问题作出明文规定。
袁伟耀,男,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对法律的学习永保好奇与热情,希望能够以个人所学践行法律的原则与精神,用实际行动彰显正义之价值。现任浙江大学校辩论队队长,多次获得浙江大学启真杯辩论赛、求是杯辩论赛、全真模拟法庭辩论赛冠军,有幸代表学校参与“理律杯”全国高校模拟法庭赛事。曾获浙江大学二等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金鹰律师奖学金等荣誉。
张惠临、杨展硕
《论民事责任的价值基础与内涵重述》
“民事责任”是民法学大殿的概念基石之一,对如此基础之概念的精准定义和严格解释,是构建严谨的民法体系和沟通法学思想的前提。将民事责任定义为民事主体违反民事义务的法律后果,虽是我国学界“通说”,但这不仅与现行立法不符,更因其对概念的过分粗糙解读导致民法体系内部矛盾重重。在学理的粗糙定义下,民事责任的概念之“陋室”,被立法主观地塞入了多元内涵,然而并非每种内涵都能被“责任”一词所承载。本文基于对民事责任的溯源分析和公私法比较,并结合对我国法上民事责任多元含义之总结,以期对该概念的价值基础及核心内涵有更深入之认识。文章主要观点有:在民事责任的多元含义中,唯两种讲法最符合其本质:其一是履行债务的法之强制力,或曰强制实现债务的手段或担保,其二则是以填补损害为目的的损害赔偿(补偿)之债;基于民事责任救济权利、填补损害的价值基础,权利中心主义的视角是分析其概念内涵和设计民事责任承担方式的唯一可行通路;此外,还应严格区分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在十一种民事责任承担方式中,不仅应剔除物权效力下的返还原物等义务和为实现原债权的第一性义务,还应删去不可被终局救济的赔礼道歉责任,之后应将其他方式统一作为民事责任——损害赔偿(补偿)之债的承担方式。
杨展硕,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为人开朗热情,有责任感,学习踏实认真,并有一定创新性思维,对于法学领域诸多热点问题都很感兴趣,憧憬法学学术道路。曾获浙江大学优秀团干部、浙江大学二等奖学金、浙江省政府奖学金。
张惠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对法律的学习拥有无尽的热情,渴望能在法学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曾获浙江大学二等奖学金。
王修齐
《初探政府不动产管制的补偿范围——以美国管制性征收制度为例》
在实践中,我国存在私人财产因管制遭受较大损失,而补偿请求却无法可依的情形。为实现公共利益与保护私人财产权益,国家应当补偿为了公益而遭受额外损失的财产权人。通过分析美国法上的管制性征收的典型判例,行政机关可以从管制的目的与对财产价值的影响等角度出发,考察某管制的力度以及应否就该管制承担补偿责任,从而明确补偿范围,平衡公益与私益。
王修齐,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爱好自娱自乐,对所有学科和方向都很感兴趣。曾获外研社杯全国大学生学术英语演讲比赛第5名,浙江省大学生英语演讲比赛冠军,浙江大学全真模拟法庭竞赛冠军,泽大学业奖学金等荣誉。
王淑琳
《未来已来:自动驾驶汽车的物权想象》
自动驾驶汽车作为一种以无形的技术和服务为主的有体物,毫无疑问已经登上历史的舞台。但是按照现行物债二分的法秩序,无论是“移转所有权”方案还是“建立租赁合同”的方案都与其不洽——前者隔靴搔痒,后者摇摇欲坠。不如类型化分析典型的物债关系,挣脱二分体系的束缚,以释放更多活力与弹性,构建“物上之债”的法学想象。另外,物权中的公示制度有望打破既往以公权力做背书的“中心化”思想,结合“去中心化”的区块链技术构建智能信用共识机制——此突破也将带来法学世界的万花筒奇观。
王淑琳,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本科生。多次获省政府奖学金、浙江大学一等奖学金等荣誉。现参与省级创新创业项目“替代行使知情同意权主体研究”。
硕士生组
叶子超
《年报问询函对审计费用的影响——基于沪深上市公司的实证研究》
年报问询函所代表的信息披露监管模式,有助于资本市场的规范运行。它将会影响审计机构的风险感知,从而导致审计定价策略的调整。本文以-年沪深交易所发出的年报问询函数据和全部A股上市公司为样本,运用实证分析的方法,探究年报问询函对上市公司审计费用的影响。经过研究发现,在控制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收到年报问询函的上市公司所支付的审计费用显著高于未收到的上市公司;进一步剖析年报问询函的自身特性可知,交易所提出的问题数量越多越多,企业被连续问询的次数越多,审计费用也越高。本文从年报问询函这一视角检验了交易所外部监管向审计机构传递早期风险信号的作用,揭示了公司潜在风险对于审计定价策略的显著影响。
叶子超,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互联网法学)。本科毕业于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会计学专业,在校期间获得校级优秀毕业生,多次获得校级综合奖学金。
朱佳蔚
《司法裁判人工智能化的困境破解与机制设计》
人工智能介入司法集中体现在审判领域的应用,而其中又以辅助裁判智能化为重点,但在技术上不可能使人工智能成为完全替代人类的机器人法官前,问题即转变为人工智能技术与当前的审判流程如何结合的机制设计与整合问题。人工智能介入司法裁判在带来许多积极价值的同时,在具体运作的过程中却存在着悖反司法规律的风险。破解这一困境的关键在于厘清人工智能裁判与法官裁判的思维差异与比较优势,事实上,二者更多呈现的是互补的关系。在此基础上,应当以人工智能的工具主义和辅助地位为基点,以有限应用为原则,设计具体规则消解法官过度依赖人工智能的惰性,以释放这种互补所产生的积极效应,从而实现人机协同的良性互动。
朱佳蔚,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法律硕士(非法学)专业级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经济学院经管法班,主要研究兴趣为刑事诉讼法与司法制度,在《检察日报》《珠江青年法学评论》等报纸刊物有若干文章发表。
王啸森
《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工具化问题检视》
作为选择涉外民事纠纷准据法的重要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明文规定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这既适应了涉外纠纷日益复杂多样的现状,也可以更好地满足解决纠纷的现实需求。然而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已变为我国法院选择法院地法的特殊工具。这一问题不只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灵活性失控所致,从根本上来说是我国相关立法背离了最密切联系原则补充性的本质特征,并实质确立该原则规范性特征而产生的结果。为解决此问题,需要对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一定的补正,以澄明与加强最密切联系原则的补充性特征:删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1条的“或者规定”,把最密切联系原则明文引入该法第44条以及明确最密切联系原则的适用规范。以此解决我国最密切联系原则实质规范性所产生的特殊工具化问题,恢复该原则补充性的本质特征,使其在我国国际私法裁判中更好地发挥选择准据法的作用。
王啸森,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本科毕业于南开大学哲学专业。
黄钰婕
《宋代诉讼活动中的女性参与人研究——立足于《名公书判清明集》的考察
中国古代封建社会向来强调“男尊女卑”的思想,女性地位低下,时刻都被三纲五常以及宗族伦理束缚着。在宋代之前的封建社会,女性很少亲自出现在公堂之中,更不可能作为原告主动提起诉讼。宋代《名公书判清明集》的出现,使得我们看到了女性在诉讼活动中的身影。女性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的案件并不鲜见,既包括财产纠纷,也包括人身纠纷。此外,宋代女性不仅拥有作为证人的主体资格,而且还享有法律对其出庭作证的特殊保护。对于宋代女性参与的诉讼,司法判官通常都会根据法律的规定维护其权利,甚至出于保护弱者的目的对其进行优待处理。通过对宋代女性参与诉讼的研究,可以反映出其与法律之间的联系和互动,也体现出宋代女性地位的相对提高、维权意识的加强以及宋代司法诉讼的开放性与法制文明的进步。
黄钰婕,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法学硕士研究生,本科毕业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曾多次参与全国大学生创新项目并获奖。
陈旭
《法律实证主义的价值论问题—制度法论的解决方案与反思》
“是”与“应当”的二分自被休谟提出以来,经过康德的阐发而逐渐渗透到法哲学的研究领域,构成法律实证主义理论脉络中的隐含线索。制度法论借助“制度事实”的概念创设,尝试着构建一种融合事实、规范和价值的法律解释与法律分析框架,以法律体系的开放性来回应价值论意义上的休谟问题。然而,“原始事实”与“制度事实”的二分无法有效回应规范命题,“制度事实”的概念是对规范与价值间界限的混淆;规则体系隐晦地在事实的前提中演绎出规范性的内涵,违背了休谟律。总之,制度法论虽然立意新颖,观点独特,但仍然陷入了事实、规范与价值的纠缠。
陈旭,中共党员,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级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法理学。本科就读于吉林大学经济学院经济学专业。
博士生组
王宏宇
《风险事件中应当如何认定散布谣言》
“新冠”疫情的考验值得我们深思在风险事件中应当如何认定散布谣言行为?谣言的核心在于信息来源、真假和危害的不确定性。以不确定性的程度为标准,谣言可分为针对私人的、针对社会稳定的以及针对技术风险的不同类型。风险事件中的谣言认定目的在于寻求秩序稳定与风险预防的平衡,此时的谣言认定需要格外谨慎和适当宽容。但由于风险的不确定性、专业性以及特定时间点上行政机关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特别追求,谣言认定往往存在着客观上理性判断不能和主观上边缘化处理的困境。因此,行政机关需要的是介于规则适用与原则权衡之间的、能够跳出绝对真假判断的、情境化的判断基准。在司法实践中,对指向社会安全事件的谣言认定标准都不是统一的,在要件认定的各个环节都存在不同审查强度和认定难度的弹性空间。以此为对照,风险事件中的谣言认定,可以信息的可识别性与所指向事件的不确定性程度为标准对传言进行分类,对不同类型的的传言选取不同强度的认定基准,一方面以此构建在风险事件中对于谣言认定的情景理性弥补行政机关专业性的不足;另一方面以此平衡在特定时间点上行政机关的“中心工作”带来的对于稳定社会秩序的过度追求。
王宏宇,男,中共党员,年11月出生,四川绵阳人,级宪法学与行政法专业直博生。年9月至年6月就读于浙江大学竺可桢学院,主修法学专业,获法学学士学位;年9月至今,就读于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宪法学与行政法学专业博士研究生。论文“从起诉期限看确认无效判决功能定位的转化——以新《行诉解释》的观点转变为视角”获第二届“德恒杯”学生学术论文大赛博士生组三等奖,后发表于《内蒙古社会科学》年第2期。
陈天翔
《数据时代隐私权的信息悖论及情境法理》
法欲善个人信息,必先利信息。信息的意涵和功能在于推测,数据时代是推测的时代,大数据和算法等现代信息科技侵犯个人信息隐私的机理在于通过收集数据并进一步推测信息/数据。推测信息的现实问题使得个人信息可识别理论和信息隐私权陷入不确定困境:一切数据都是个人信息,也都可能是隐私,因而都值得保护。借由信息论、数据科学和社会学的解释可以发现,信息的意义更多由情境而非信息本身(内容)决定;信息隐私的理论分析需要